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何謂特定商業專用區
內政部96.09.17台內營字第0960805833號函核定高雄縣政府96.10.4府建都字第0960234152號公告自96.10.8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1.12.19台內營字第1010812154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2.1.25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0108801號公告自102.1.26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3.2.7台內營字第1030801206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3.3.10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33801號公告自103.3.11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4.7.16日台內營字第1040811127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4.8.4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170100號公告自104.8.5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8.11.18台內營字第1080819745號函核定,高...
內政部96.09.17台內營字第0960805833號函核定高雄縣政府96.10.4府建都字第0960234152號公告自96.10.8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1.12.19台內營字第1010812154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2.1.25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0108801號公告自102.1.26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3.2.7台內營字第1030801206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3.3.10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0733801號公告自103.3.11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4.7.16日台內營字第1040811127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4.8.4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3170100號公告自104.8.5零時起實施內政部108.11.18台內營字第1080819745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108.12.9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06405900號公告自108.12.10零時起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高雄新市鎮生活品質,創造良好都市景觀,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一、住宅單位:含有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有烹調及衛生設備,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住宅而自由進出者。二、獨戶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三、雙拼住宅:含有兩個住宅單位,彼此在平面基地相連之建築物。四、雙疊住宅:含有兩個住宅單位在同一基地彼此以樓層雙重疊之建築物。五、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左右以牆相分隔住宅單位,各住宅單位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土地而自由進出之建築物。六、集合住宅:含有三個以上住宅單位,具有共同基地及共用空間或設備之建築物。七、招待所: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出入口、門廳,供公私團體或機構非營業性接待賓客或僱用人員短期留宿之建築物。八、旅館: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出入口、門廳,供旅客短期留宿之建築物。九、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十、境界線:相鄰基地之分界線。十一、道路境界線:基地面臨道路之界線。十二、基地寬度:建築基地兩側基地線間平均水平距離。十三、公共開放空間:(一)建築基地沿街面或側、後院預留之線形且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二)建築基地臨街面預留之廣場式集中型且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十四、退縮深度:(一)臨道路退縮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