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台中捷運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 屯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辦理本計畫捷 運系統設施、設備及契約相關文件等交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捷運公司)接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 (二)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規定。 (三)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契約約定。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三、依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第四條第六款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 屯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辦理本計畫捷 運系統設施、設備及契約相關文件等交予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捷運公司)接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 (二)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規定。 (三)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契約約定。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三、依本計畫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書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其點交、移交作 業程序,由臺北市政府完成本計畫工程建設,點交、移交交通部並會 請本府交予捷運公司辦理接管。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交:工程已竣工或已達實質完工未驗收之工程,為利捷運公司 於營運前熟悉作業環境及設備操作;或配合政策需要暫無法驗收 ,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二)移交:工程已驗收合格,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五、點交、移交之前提條件: (一)點交之前提條件: 1.土建及水電工程:工程已竣工而未驗收前,有點交必要者,於 本府或授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同意後,始得 辦理。 2.環控及機電系統工程:工程已達實質完工,於本府或授權交通 局同意後,經清理並可提供捷運公司人員進場演練。 3.前二目工程未竣工或未達實質完工且有點交必要者,經檢討符 合安全,並於不影響營運下,經本府同意後,得辦理點交。 (二)移交之前提條件:工程已完成驗收合格,得移交捷運公司使用。
六、點交、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