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台中捷運法規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所提供之旅客運送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及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旅客運送相關事項。 第四...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所提供之旅客運送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及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旅客運送相關事項。
第四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車站、 車輛從業人員並得視情節依法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車站 、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 二、依法令得拒絕運送。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 共衛生。 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 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旅客因前項事由遭營運機構拒絕或中止運送者,其未乘車區間 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
第五條 營運機構除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 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經本府同意外 ,應依規定提供運送服務。
第六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本府,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