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 台中捷運法規
第一條 臺中市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設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捷運公司),並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臺中捷運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置監察人三人。 第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組織規程之初審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審議。 二、總經理之任免、遷調。 三、重大業務及用人計畫之審議。 四、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資金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第一條 臺中市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設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捷運公司),並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臺中捷運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置監察人三人。
第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組織規程之初審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審議。 二、總經理之任免、遷調。 三、重大業務及用人計畫之審議。 四、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資金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盈餘分派之審議。 七、各項章則之審議。 八、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審議。 九、前款以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議。 十、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十一、所屬分支機構之設置、裁撤及更名之審議。 十二、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十三、新股發行之審議。 十四、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審議。 十五、其他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
第四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公司簿冊及文件。 四、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並調查實況報 告意見於股東會。 五、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人。 六、其他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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