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工讀生離職手續與告知預備期要多久 | 勞基法工讀生離職
工作未滿三個月內,當天跟公司告知可當天離職(所以最好下班再說,免得當天上班很難過!)如果公司跟你說要提前幾天?一個月?或是找到人才能離職!都屬違法行為如果你之前有跟公司提離職,公司要求你留下來等到找到人再離職,你也同意繼續工作(如果你同意繼續工作,口頭工作契約重新存在,之前離職事由不得做之後解僱理由,繼續工作代表離職事由消失)因為勞基法規定在工作三個月內,你還是可以隨時走人,繼續做代表工作契約存在,還是要依造勞基法走更不能突然跟你說找到人了,以之前提過離職理由突然叫你離職(因繼續工作已重新產生工作契約)這也屬公...
工作未滿三個月內,當天跟公司告知可當天離職(所以最好下班再說,免得當天上班很難過!)
如果公司跟你說要提前幾天?一個月?或是找到人才能離職!都屬違法行為
如果你之前有跟公司提離職,公司要求你留下來等到找到人再離職,你也同意繼續工作
(如果你同意繼續工作,口頭工作契約重新存在,之前離職事由不得做之後解僱理由,繼續工作代表離職事由消失)
因為勞基法規定在工作三個月內,你還是可以隨時走人,繼續做代表工作契約存在,還是要依造勞基法走
更不能突然跟你說找到人了,以之前提過離職理由突然叫你離職(因繼續工作已重新產生工作契約)
這也屬公司違法行為,勞工可向公司申請資遣費
或勞工局申訴訴訟(例如公司可能以工作犯錯理由用解雇方式請你離開,這是否事實這就需要勞工局介入調查)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工作未滿三個月內,當天告知可當天直接離職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終止勞動契約的類型
我們可以粗分為雇主發動的與勞工發動的兩類。
由雇主發動的:
一、資遣: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五款理由,這幾款主要是非員工過錯的問題,導致公司要員工離開,例如歇業、轉讓、業務緊縮、業務變更等等,即使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都算是。
資遣依到職時間的長短有預告期,依年資有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去申領失業給付。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及第20條企業改組、轉讓,要留用的員工新雇主要承認年資,不留用的員工也要給予預告期及資遣費。
二、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