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加班費及應稅、免稅總表(截至110.1.1為止) | 加班費計算圖
自民國73年勞基法生效以來,歷經87年全民納入勞基法,94年勞退新制,105年一例一休,歷年來加班費的計算其實沒有太大改變,但直到現在仍有許多企業不了解如何計算加班費及相對應之免稅及應稅劃分,本篇文章讓你一次就懂!加班費如何計算?勞基法中跟加班費有關的法條有哪些?在整部勞基法[1]中,跟加班費計算有關的條文,主要有以下幾條。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
自民國73年勞基法生效以來,歷經87年全民納入勞基法,94年勞退新制,105年一例一休,歷年來加班費的計算其實沒有太大改變,但直到現在仍有許多企業不了解如何計算加班費及相對應之免稅及應稅劃分,本篇文章讓你一次就懂!
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基法中跟加班費有關的法條有哪些?在整部勞基法[1]中,跟加班費計算有關的條文,主要有以下幾條。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如何判斷員工出勤要算哪一種加班費?從以上法條中我們可以了解,今天想要知道員工出勤的加班費適用哪一個法條,前提條件就是要搞懂員工當天出勤是因為以下事由的哪一個原因?
1.一般工作日(對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2.休息日(對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3.例假日(對應勞基法第40條)4.國定假日(對應勞基法第39條)
基本上第1點是最沒有疑問的,因為只要是正常上班,不是月休8日、7日、6日的公司,有上班的時間應該都屬於一般工作日;而休息日跟例假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