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的租賃權利和責任 | 澳洲租屋合約
租賃物業時,您既享有權利,又要承擔責任。本頁提供與物業租賃相關的簡介,有需要時,幫助您搜尋更多資訊。2021年,維多利亞州對物業租賃方面的法例作出重大修改。請閱讀「新法規[1]」內容。本頁內容:決定物業是否適合自己如果自己同意租用他人之物業,則表示雙方訂立了住宅租賃協議。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如要終止,則需滿足租期要求。因此,對於物業是否適合自己,須要有把握。訂立租賃協議前,出租者(即房東)必須向您透露某些資訊。此舉稱為強制性披露,當中涵蓋以下內容:房東是否已經聘用地產代理出售物業,或是否已為該物業...
租賃物業時,您既享有權利,又要承擔責任。本頁提供與物業租賃相關的簡介,有需要時,幫助您搜尋更多資訊。
2021年,維多利亞州對物業租賃方面的法例作出重大修改。請閱讀「新法規[1]」內容。
本頁內容:
決定物業是否適合自己如果自己同意租用他人之物業,則表示雙方訂立了住宅租賃協議。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如要終止,則需滿足租期要求。因此,對於物業是否適合自己,須要有把握。
訂立租賃協議前,出租者(即房東)必須向您透露某些資訊。此舉稱為強制性披露,當中涵蓋以下內容:
房東是否已經聘用地產代理出售物業,或是否已為該物業辦理出售合同。 出租者是否為物業持有人,如否,出租者是否有權出租該物業。 該出租物業或共享區域曾否為凶殺案現場。 出租物業是否含有石棉。欲瞭解強制性披露的要求詳情,請閱覽「協議簽署個人權利須知」(Knowing your rights when signing an agreement)[2]。
出租者歧視言行維多利亞州法例規定,因個人特質而遭歧視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換言之,租客的個人特質受法律保護,出租者或地產代理不能因此而拒絕將物業出租,或在租賃期間對租客有歧視言行。
租客在申請租賃物業、居住租賃物業期間或離開租賃物業時,出租者或其地產代理均不得因租客的個人特質而對其有不公待遇或歧視言行。如有,則屬違法行為。
每次租客申請物業租賃時,作為租賃申請表的其中一份文件,出租者必須向租客提供與歧視言行相關的資訊。
欲瞭解與租賃歧視相關的詳情,請閱覽「租賃物業的違法歧視言行」(Unlawful discrimination in renting)[3]。
出租者不得向租客詢問的問題租客申請租賃物業時,出租者不得向其詢問下述問題:
過去曾否與出租者(或其他住宿提供者)發生爭執 曾否就押金問題提出申索 要求提供列出每日所有交易記錄的信用卡或銀行月結單——出租者可要求租客出示月結單,然而,出於保障個人私隱,您有權移除某些交易項目。 以《平等機會法令》(2010年)(Equal Opportunity Act 2010)所列出的條文,要求提供與受保護特質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