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海洋法法庭判例談船隻和船員的釋放 | 海洋法爭議
從國際海洋法法庭判例談船隻和船員的釋放 蒲國慶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本(九十)年初在台灣南部我領海內發生意外漏油事故,原油汙染我南部海域及海岸,國人高度關切。政府除積極展開除污和索償工作外,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於一月十九日限制該船船長和輪機長離境。惟在追究本案油污染我海域之刑事責任部分,屏東地檢署以國家公園法並未明文規定對過失犯課予刑責,已於五月間對相關船員作出不起訴處分,接下來的是民事賠償以及何時可解除船長和輪機長離境限制的問題。惟後續發展卻引發人...
從國際海洋法法庭判例談船隻和船員的釋放 蒲國慶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本(九十)年初在台灣南部我領海內發生意外漏油事故,原油汙染我南部海域及海岸,國人高度關切。政府除積極展開除污和索償工作外,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於一月十九日限制該船船長和輪機長離境。惟在追究本案油污染我海域之刑事責任部分,屏東地檢署以國家公園法並未明文規定對過失犯課予刑責,已於五月間對相關船員作出不起訴處分,接下來的是民事賠償以及何時可解除船長和輪機長離境限制的問題。惟後續發展卻引發人權爭議。
新聞媒體在七月間陸續報導某些人權團體以我限制船員離境的日期已超過半年,時間過久,提出關切,認為留置船長和輪機長的作為等於將渠二人視同「人質」,意圖作為迫使船東賠償的工具。該報導演成社會對人權和環保等問題孰重的討論(註一)。政府嗣於八月十四日宣布將解除該二船員的離境限制,求償問題則另闢蹊徑處理(註二)。本案發展至此,我依據國內法規定處理船長和輪機長的作為,是否和國際法與國際實踐取得一致?值得思考。 國際海洋法法庭針對巴拿馬控訴法國於逮捕巴國漁船和船長後未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迅速釋放船隻和船長的「The "Camouco" 」(Case no. 5)訴訟案件在二○○○年二月七日作出判決(註三),係法庭首次針對應否迅速釋放船隻和船員的爭議案件受理管轄,似可作為參考,他山之石或可攻錯。作者經整理要點如後,供同仁一閱。「The "Camouco" 」案和阿瑪斯號貨輪漏油案性質雖不同,前者涉嫌非法捕魚和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後者導致油汙海洋環境,但均涉及公約第二九二條「船隻和船員的迅速釋放」規定,某些爭議情節亦相同。本文開始之初,首先引述稱為「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九二條第一項條文如後(註四): 「如果締約國當局扣留了一艘懸掛另一締約國旗幟的船隻,而且具指控,扣留國在合理的保證書或其他財政擔保經提供後,仍然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