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海洋法爭議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爭議。其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2020年8月10日)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討論頁。 關於一般海洋法,請見「海商法」。海岸與海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對蘇岩礁的爭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語: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爭議。其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020年8月10日)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討論頁。 關於一般海洋法,請見「海商法」。 海岸與海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對蘇岩礁的爭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秘書處,設置於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英語: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關於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韓國與日本關於獨島及竹島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關於蘇岩離於島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關於釣魚島的爭議、中華民國與日本關於沖之鳥礁海域爭議、以及南中國海東南亞國家協會多個國家與中國及東協內部對多個小島歸屬的爭議,多國均無視該海洋公約,或對內部之定義充滿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雖然簽署了該公約(並非正式的公約整體,指美國政府認為應遵守公約),但並未批准。
截至2016年6月,歐盟和另外167個國家是締約方。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砲的射程,從陸地起算3浬之外算是公海。惟20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棚,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浬或200浬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浬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浬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浬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