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 | 海洋法爭議
南海仲裁案[註1][4],指菲律賓共和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中國海(菲律賓稱西菲律賓海)中菲爭議海域基於「九段線」的海洋權益主張及近年的海洋執法和島礁開發活動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為由向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再由時任庭長柳井俊二與菲律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任命仲裁人並委請常設仲裁法院提供場地和秘書服務的臨時仲裁庭[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2013年2月19日,中國正式拒絕參與仲裁案,稱中國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聲明排除了該公約規定的爭端處理機制在海域劃界等問題上對中國的...
南海仲裁案[註 1][4],指菲律賓共和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中國海(菲律賓稱西菲律賓海)中菲爭議海域基於「九段線」的海洋權益主張及近年的海洋執法和島礁開發活動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為由向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再由時任庭長柳井俊二與菲律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任命仲裁人並委請常設仲裁法院提供場地和秘書服務的臨時仲裁庭[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
2013年2月19日,中國正式拒絕參與仲裁案,稱中國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聲明排除了該公約規定的爭端處理機制在海域劃界等問題上對中國的適用[5][6],並認為此案所涉爭端實質上是超出公約調整範圍的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故仲裁庭對此案無管轄權[7]。2014年12月7日,中國發表立場文件闡釋在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上的立場[8][9]。
2015年7月7日,仲裁庭舉行首次聽證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時發表聲明,不承認仲裁庭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也拒絕菲律賓任何形式有關此案的和解提議[10]。10月29日,仲裁庭正式裁定對此案菲律賓提出的7項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對菲律賓其他訴求的管轄權裁定留待審理時作出[11]。
2016年7月12日,在中國缺席的情況下,仲裁庭公布仲裁結果,支持菲律賓在此案相關問題上的幾乎全部訴求[12][13]。仲裁庭5名仲裁員一致裁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中國對南海自然資源不享有基於「九段線」的歷史性權利[14][15]。仲裁庭還認定中國在南海的填海造陸「給環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並要求中國政府停止在南海的「活動」[12][16][17]。
南海周邊諸國於南沙群島各島礁及沙洲的駐軍情況。
南沙群島2012年形勢圖,標出各國聲索線、駐軍之島礁及固定翼機場。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為推行南進戰略,於1939年武裝占領南沙群島,並命名為「新南列島」[18]。日本投降後,簽署了《舊金山和約》,放棄其在南沙群島的一切權利與主張[19]。1946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以太平艦(護衛驅逐艦)為旗艦,率領「中業」(大型登陸艦),「永興」(掃雷艦),「中建」(大型驅逐艦)等艦前往南海收復南沙和西沙兩群島[20],並以軍艦名稱命名太平島、中業島、永興島、中建島等島嶼。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