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之使人心生畏懼司法實務如何解釋@ 公民 | 心生畏懼意思
高院合議庭審理,審酌被害人曾向警方表示,遭恐嚇時因手上有鎮暴空氣槍,所以不會害怕,並審酌證人證詞,指被害人曾喝令被告不要靠近,認為被告雖在案發時有出言恐嚇,但被害人並未心生畏懼,認定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合,判被告無罪定讞。2010年07月02日中央社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夏季法律座談會)〔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四0號判例同意採乙說。等實務見解恐嚇罪之心生畏懼係指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言之通知,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即該...
高院合議庭審理,審酌被害人曾向警方表示,遭恐嚇時因手上有鎮暴空氣槍,所以不會害怕,並審酌證人證詞,指被害人曾喝令被告不要靠近,認為被告雖在案發時有出言恐嚇,但被害人並未心生畏懼,認定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合,判被告無罪定讞。2010年07月02日 中央社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夏季法律座談會)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四0號判例同意採乙說。 等實務見解
恐嚇罪之心生畏懼係指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言之通知,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即該當使人畏懼
不限於狹義之被害人心理狀態特別,不因而畏怖的情形
該新聞案件高院之見解顯然違反過去一般私法實務見解
依釋字五七六號林子儀等大法官協同意見 判決先例拘束原則
故各級法院法官本應受大法官解釋及司法實務見解拘束
否則為違法判決
為該當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司法院74.10.18. 廳刑一字第八九五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四輯) 225頁 甲恐嚇乙交付財物,乙不感畏怖亦未付款,甲是否成罪?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應交新臺幣一萬元,否則即予毆打」威嚇某乙,某乙對之絲毫不感畏怖亦未付款,問某甲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夏季法律座談會)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四0號判例同意採乙說。 〔討論意見乙說〕凡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之恐嚇行為相當,其言語、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某甲對某乙威嚇之詞,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言之通知,足以使人生畏怖心,縱被害人心理狀態特別,不因而畏怖,仍不能不認某甲已著手實行恐嚇取財犯行,自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參諸最高法院五十一年臺上字七四六號判例要旨,未如同院四十二臺上四四0號判例要旨,將被害人先已生畏怖情節錄載,顯係有意省略,自係認縱被害人未生畏怖心,亦成立該罪之未遂犯,另韓忠謨先生著刑法各論(四三八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