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畏懼 | 心生畏懼意思
成美左岸河濱公園塗鴉課一、刑法恐嚇罪的規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律師很常被問的像是:他說如果不還錢(履約、搬遷、付款….),就要告我,是否會構成恐嚇?二、、恐嚇罪以「惡害通知」為要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
成美左岸河濱公園塗鴉課一、刑法恐嚇罪的規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律師很常被問的像是:他說如果不還錢(履約、搬遷、付款….),就要告我,是否會構成恐嚇?
二、、恐嚇罪以「惡害通知」為要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7 年度決議(一)、22 年上字第1310 號判例、52 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裡的「惡害通知」,其實也不限於一定要像是直接嗆要給對方「好看」或要「殺了你」這種程度,間接的暗示方式也算,像是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87號刑事判決:「準此,被告對證人丙○○恫嚇稱『我會讓你雞犬不寧』、『恁爸與他處理,不要報警、報警是術仔』、『我把你釘,我是不怕三小的人」等語,依當時情境及一般社會客觀經驗為判斷,此種言語上之威嚇,均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自由受到威脅,其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足生危害於告訴人丙○○之生命安全,當屬恐嚇行為無訛。」
一般人聽到類似「不要報警」或是「雞犬不寧」,其實也都可以聯想到是對方要危害自己生命、身體了,因此法院在衡量「惡害」通知時,會衡量整體意旨判斷,並不是一定要言明動刀動槍才會成立恐嚇。
三、合法的權利主張、揚言提告,都不算是「惡害」通知但是,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上警局講、上法院講,都不算是「惡害」通知,即使因此心生恐懼(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因為是合法權利的主張,也不能說是「惡害」通知,不成立恐嚇罪。
實務見解像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次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又行為人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