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退費歷程】補習班退費權益以及爭議點&補習班 ... | 退費爭議
各縣市的補習班退費規定不相同,這邊是探討台中市的部分。在進入Rumi自身的退費經驗前,應先瞭解我們的權益。網路上這篇補習退費,消費者可主張法律權利相當值得拜讀!![1]文中有提到法律教室部分: 消費者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時,不應該掉入只能遵照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規則的迷思,如果遇到業者將課程內容變更、併班、變更教師、時間、上課地點、場所不安全等問題,仍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如果在契約中明白的表示,如『得隨時變更教師或課程內容』等,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利,則得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
各縣市的補習班退費規定不相同,這邊是探討台中市的部分。
在進入Rumi自身的退費經驗前,應先瞭解我們的權益。
網路上這篇補習退費,消費者可主張法律權利相當值得拜讀!![1]
文中有提到法律教室部分:
消費者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時,不應該掉入只能遵照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規則的迷思,如果遇到業者將課程內容變更、併班、變更教師、時間、上課地點、場所不安全等問題,仍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如果在契約中明白的表示,如『得隨時變更教師或課程內容』等,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利,則得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2]
或依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3]
或以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解約並退費。[4][5]
以上幾條法規都相當實用,也告訴了我們可以用何為訴求,而非成為弱勢的那一方。
以Rumi報的會計師考取班為例,第一年全部科目都可以上,第二年起每科收1500(上限7000)直到考取,每年固定9月開課。可是這部分Rumi以為是兩年全科上完才要在補每科1500的費用,是當初問太多方案搞混了,這件事是今年要回班上第二年課程的時候,櫃檯要再跟我收錢,Rumi才知道弄錯,後來找班導討論改成兩年全科,費用約莫會退將近一萬。
簡單來說就是Rumi把考取班的課程在上過一年之後改成兩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