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直轄市 | 彰化直轄市
準直轄市為中華民國所獨有之過渡性質的行政建制,並非正式的行政區劃用語,意即法律並無明文訂定建制方式、權利義務及其意義,而以準用直轄市之規定的方式做一概括性的規範。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法定要件:㈠.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㈡.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註1][註2]在考量人口及產業高度密集之地區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困難,及行政效能之需求殷切,因此人口數凡超過二百萬之縣市,在升格為直轄市前或因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而未符...
準直轄市為中華民國所獨有之過渡性質的行政建制,並非正式的行政區劃用語,意即法律並無明文訂定建制方式、權利義務及其意義,而以準用直轄市之規定的方式做一概括性的規範。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法定要件:
㈠.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
㈡.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註 1][註 2]
在考量人口及產業高度密集之地區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困難,及行政效能之需求殷切,因此人口數凡超過二百萬之縣市,在升格為直轄市前或因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而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條件者,即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註 3]規定,向內政部申請並報行政院核定後,準用直轄市之部分規定。
準直轄市被視為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前之暫時性、特殊性的地方自治團體型態。儘管行政區劃仍為《地方制度法》規定之縣和市,但實際上被賦予的地方自治權利與財政收支水位已與直轄市幾無差異。[2]
最早準用直轄市規定之轄域為新北市﹝時為臺北縣﹞[註 4],2010年12月行政院明令桃園市﹝時為桃園縣﹞自2011年1月1日適用,是第二次準用《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規定之轄域[註 5]。
準用直轄市規定之例[編輯] 新北市[編輯]原臺北縣在改制為直轄市之前人口已逾380萬人(直至今日仍是現有的地方自治行政區劃裡擁有最多人口的行政區),其於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24日即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準用直轄市之部分規定。
桃園市[編輯]桃園縣轄區內人口於2010年6月已達到200萬人以上,經行政院核定許可,自2011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之部分規定。2012年7月提出升格直轄市案,2012年11月23日內政部審查通過,2013年1月3日行政院核定改制直轄市,於2014年12月25日升格直轄市。
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編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直轄市之事項,包括直轄市議會之會期(第三十四條)、直轄市議會之組織準則(第五十四條)、直轄市政府首長、副首長及各機關首長之任免(第五十五條)、直轄市政府之組織準則(第六十二條)、直轄市稅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六十六條)、直轄市收支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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