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席退訂應依比例退還定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痞客邦 | 訂金比例
新北市有一對新人原訂於102年3月舉辦婚宴,支付3萬元定金予業者,雙方議定倘原定場地於102年12月31前售出,業者願扣除5%行政手續費後退還定金28,500元,倘未售出則業者不退還定金。然新人們因故要取消婚宴而於101年11月向業者要求退訂,但因該場地至102年3月仍未售出,業者即依原議定內容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爰向新北市消保官提出申訴。此案在消保官協調下,消費者確實於90天前即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該場地最終未售出,亦受有損失,業者同意將其中1萬元折抵餐飲消費,雙方達成和解。阿甘創業加盟網[1]提醒開店...
新北市有一對新人原訂於102年3月舉辦婚宴,支付3萬元定金予業者,雙方議定倘原定場地於102年12月31前售出,業者願扣除5%行政手續費後退還定金28,500元,倘未售出則業者不退還定金。然新人們因故要取消婚宴而於101年11月向業者要求退訂,但因該場地至102年3月仍未售出,業者即依原議定內容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爰向新北市消保官提出申訴。
此案在消保官協調下,消費者確實於90天前即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該場地最終未售出,亦受有損失,業者同意將其中1萬元折抵餐飲消費,雙方達成和解。阿甘創業加盟網[1]提醒開店商家[2]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3]連鎖加盟業[4]者,國人在婚喪喜慶舉辦訂席、外燴(辦桌)等服務,可選擇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業者訂席,雙方權益有所依循都較有保障,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訂有「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依該範本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欲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之長短訂之。
相關法律條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