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 中國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一個國家內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省級特別行政區[編輯]香港和澳門是兩個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原為中國明朝時的領土,後歸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闢為租界(新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繼續管治香港,葡萄牙則繼續管治澳門。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一個國家內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省級特別行政區[編輯]香港和澳門是兩個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原為中國明朝時的領土,後歸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闢為租界(新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繼續管治香港,葡萄牙則繼續管治澳門。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和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香港主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中國政府並在澳門回歸後,使用同樣的方法,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有: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於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其國內法律基礎是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為《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
高度自治[編輯]198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應因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構想。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源。
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3][4][5][6]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稱作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港澳特區的官員必須分別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擔任。
國籍[編輯]根據香港法例及澳門法例,香港人和澳門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