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嘉義縣都市計畫區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一覽表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 、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及綠能設施,而非 供農產運銷加工使用,且該基地未臨接道路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定之。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 、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及綠能設施,而非 供農產運銷加工使用,且該基地未臨接道路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嘉義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定之。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 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或其他道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道路主管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 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 3 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 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二、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三、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之寬度、基準標高、邊 界、溝渠及道路上明顯固著物,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並由建築 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四、現況照片及通行情形佐證資料。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既成道路。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 登記手續者。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 有巷道,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 市容觀瞻者。 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