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直轄市定義
概述/FromWikipedia,thefreeencyclopedia中華民國[1]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2]》及《地方制度法[3]》來規範行政區劃[4]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5]、直轄市[6],二級行政區為縣[7]、市[8],三級行政區為鄉[9]、鎮[10]、縣轄市[1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2]、區[13],四級行政區為村、里[14],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5][1]。Tableinfo: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Close▲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16]》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17]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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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2]》及《地方制度法[3]》來規範行政區劃[4]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5]、直轄市[6],二級行政區為縣[7]、市[8],三級行政區為鄉[9]、鎮[10]、縣轄市[1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2]、區[13],四級行政區為村、里[14],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5][1]。
Table info: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Close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16]》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17]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18]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19]」[2],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20]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21])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22]、國民身分證[23]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24]」,由各部會[25]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為最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基層政權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1949年政府遷台[26]後及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27]及江蘇省[28]省政府駐地嵊泗縣[29]又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30]大陳島部隊轉進[31]自由地區[32],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外,大致不變至今。
References 中華民國 (www.wikiwand.com)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www.wikiwand.com) s:地方制度法 (zh.wikisource.org) 行政區劃 (www.wikiwand.com) 省 (中華民國) (www.wikiwand.com) 直轄市 (中華民國) (www.wikiwand.com) 縣 (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