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 | 直轄市定義
直轄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單位,與省、自治區同屬省級行政區。最早的法律定義,源於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53條。直轄市並不是地理學意義上的一個城市(即一個人口較為稠密的定居點),而是一個包括了一個主要中心城市地區(即通常意義上的城市)和更大範圍的周邊農村地區所包含的規模較小的城市(市轄區和街道)的行政單位。這種大型的直轄市區劃可達到超過100公里(62英里)。通常以「市區」來代表直轄市中的中心城區部分。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編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國民政府管轄下的直轄市...
直轄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單位,與省、自治區同屬省級行政區。最早的法律定義,源於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53條。
直轄市並不是地理學意義上的一個城市(即一個人口較為稠密的定居點),而是一個包括了一個主要中心城市地區(即通常意義上的城市)和更大範圍的周邊農村地區所包含的規模較小的城市(市轄區和街道)的行政單位。這種大型的直轄市區劃可達到超過 100公里(62英里)。通常以「市區」來代表直轄市中的中心城區部分。
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編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國民政府管轄下的直轄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重慶、西安、廣州、漢口(現武漢市部分)、瀋陽和哈爾濱。這11個城市在1920年代建立市級制度的時候被確立為直轄市。名義上,大連也屬於直轄市,但當時處於處於日本掌控之下。這些城市起初被稱為特別市,隨後改稱院轄市,後又改稱直轄市。
1949年10月,第二次國共內戰進入尾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民國時期設置的直轄市保留下來,但由於大行政區為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直轄市與省、自治區是為二級行政區劃單位。原有的直轄市多有調整。漢口構建武漢直轄市,新設鞍山、本溪和撫順,而青島、大連和哈爾濱被降級為省轄市[2]。1952年11月[3],南京直轄市降級為省轄市,併入江蘇省。1953年7月[4],哈爾濱和長春恢復直轄市身份。除北京與天津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以外,其餘直轄市受大行政區管轄。兩類直轄市分別稱為中央直轄市和大行政區直轄市[5]。
1953年3月,由於大行政區委員會不再是一級政權,依照政務院的決定,大行政區直轄市改稱中央直轄市,但仍由大行政區行政委員會領導。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撤銷各大行政區行政委員會。此後除北京、天津、上海之外,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11個中央直轄市降為省轄市,分別併入遼寧、黑龍江、吉林、湖北、廣東、陝西、四川七省建制[5]。這些市多成為所在省份的省會,日後或定義為副省級城市。天津曾於1958年-1967年之間短暫成為副省級市。重慶於1997年重新設置為直轄市。
1997年後再新設直轄市的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