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時期的台灣 | 清代治理臺灣的方式及態度
一、清代治臺政策前期 顧慮明鄭政權而採取海禁,故經營臺灣的態度較為消極。 後期 因列強侵略、臺灣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使清廷轉而積極建設臺灣。 (一)渡台政策: 康熙 雖解除海禁,但移民仍有三禁的限制: 1.渡臺者須取得官廳許可證。 2.渡臺者一律不准攜家帶眷。 3.不准粵地人民渡臺。 雍正 雍正以後逐步放寬限制,已入臺者得攜眷,有助臺灣的開發繁榮。 同治 西元1875年,沈葆楨奏准廢除內地人民渡臺禁令,奠定建設根基。 (二)土地政策–大小租戶制: 清政府在臺灣的土地制度是採...
一、清代治臺政策前期 顧慮明鄭政權而採取海禁,故經營臺灣的態度較為消極。 後期 因列強侵略、臺灣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使清廷轉而積極建設臺灣。 (一)渡台政策: 康熙 雖解除海禁,但移民仍有三禁的限制: 1.渡臺者須取得官廳許可證。 2.渡臺者一律不准攜家帶眷。 3.不准粵地人民渡臺。 雍正 雍正以後逐步放寬限制,已入臺者得攜眷,有助臺灣的開發繁榮。 同治 西元1875年,沈葆楨奏准廢除內地人民渡臺禁令,奠定建設根基。 (二)土地政策–大小租戶制: 清政府在臺灣的土地制度是採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的大小租戶制。 大租戶 外來特權階級,為依特權取得清政府墾照的「墾首」。 其將廣大土地劃為數個大區域,再分別出租給數個小租戶。 大租戶會對小租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稱為「大租」。 小租戶 即向墾首承租土地的人,又稱「墾戶」。小租戶復將承租得來的土地細分為小塊地,並轉租給多數的農民(現耕佃人)收取「小租」。小租戶多為臺灣各地方之領袖人物(時稱頭人)。 現耕 佃人 即實際從事開荒和農業生產的農民(台灣本地人),他們必須承擔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剝削。 清領時期臺灣的土地並非全在清政府控制之下,農民也可能向原住民承租土地,此時農民只要繳交租金給頭目即可,稱為番大租。 (三)設立政府機關: 康熙 1.康熙23年(西元1684年),設立一府三縣:臺灣府以及諸羅、臺灣、鳳山三縣。 2.康熙末年發生天地會的反清活動:朱一貴事件。 雍正 1.雍正元年(西元1722年),因朱一貴事件的影響,清廷於平亂後將半線改設為彰化縣,加強對中臺灣的控制。 2.雍正5年:增設澎湖廳。 3.雍正9年:增設淡水廳。 乾隆 1.乾隆51年(西元1786年),發生林爽文事件。 2.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事件,為嘉獎諸羅縣民幫助平亂義舉,改諸羅縣為嘉義縣,設一府四縣二廳(臺灣縣、嘉義縣、鳳山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