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和計程車究竟哪裡不一樣?從美國的訴訟案說起 | uber跟計程車的差別
文:林柏辰(杜蘭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Energy&EnvironmentalLLM,TU)共享經濟是近年來正夯的議題,它的特性在於減少交易成本以及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像筆者最近接觸過的應用程式平台就有「Airbnb」和「Uber」(「優步」)兩種。此類平台的特性在於,這些媒介平台,並沒有對其媒合的旅店房屋或是交通工具擁有所有權,對於個體經營者也不是雇主或是靠行的關係,計價方式也不太一樣,如:Uber是依據供需狀態而浮動計價。筆者曾在秋季假期去墨西哥旅遊兼學西班牙文時,就用了上列兩個應用程式找到了超便宜的民宅以及便宜一點點的Ub...
文:林柏辰(杜蘭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Energy & Environmental LLM , TU)
共享經濟是近年來正夯的議題,它的特性在於減少交易成本以及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像筆者最近接觸過的應用程式平台就有「Airbnb」和「Uber」(「優步」)兩種。
此類平台的特性在於,這些媒介平台,並沒有對其媒合的旅店房屋或是交通工具擁有所有權,對於個體經營者也不是雇主或是靠行的關係,計價方式也不太一樣,如:Uber是依據供需狀態而浮動計價。
筆者曾在秋季假期去墨西哥旅遊兼學西班牙文時,就用了上列兩個應用程式找到了超便宜的民宅以及便宜一點點的Uber載送,對於窮學生而言,是一大福音啊!
言歸正傳,像Uber這種新興產業在我國到底應該如何管制?它和計程車又是什麼關係呢?讓我們一起看看美國的例子。
2016年有個功夫電影叫做《師父》,故事講述南方來的詠春拳師父到天津開武館,卻被當地天津武館設法排擠的各種情節。筆者在國外也聽聞有計程車業者叫Uber來,卻把司機毆打一頓的社會事件。利益相關的產業,相互競爭總是免不了的。
近幾年的美國,Uber經常被告,其中也包含司機自己告Uber的案子。這一兩年來,一些案子跑到了聯邦上訴審法院審理。其中一件判決和政府管制Uber政策相關,是第七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7th Circuit)中伊利諾州運輸業協會等訴芝加哥市府案(ITTA v. City of Chicago)。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Uber這種網路平台的叫車服務和計程車為兩種不同的商業模式。計程車牌照雖是一種財產權,卻並不能排除其他商業行動的競爭。也就是說,市政府不能強用計程車的規範套在Uber上。這個議題,日後會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又會如何判決,還尚待觀察。
Uber必須透過客戶網路註冊登錄信用卡資料,進行預約叫車。而登錄的司機則為獨立承攬人,如前所述,並非雇傭或靠行的關係。在美國,計程車司機多被認為雇員,所以勞工上的法律保障比較足。相對的,Uber因在司機人力成本上花費較少,所以計價上也比較彈性。基本上,計程車可以路邊攔車,隨叫隨停(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