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臨時人員考績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 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以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 (三)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 (四)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 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以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 (三)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 (四)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 員及其他人員。 (五)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三、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但因機關組 織特性、業務特殊需要,辦理輔助性公權力行使而進用之臨時人員, 不在此限。 各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臨時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四、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機關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 理。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 有人力辦理者。 (三)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四)因辦理營繕工程確需進用臨時人力協助者。 (五)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
五、各機關以本府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進用前應填具臨時人員進用計 畫表及當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陳報本府,並經本府預算 員額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通過。年度中有請增臨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