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 | 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 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 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 興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 限。 二、基...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 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 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 興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 限。 二、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 三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及該都市計畫案範圍內區公所所在地為之,本 府應將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在本市新聞紙 三日、本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 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並應在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以下簡稱都委會)未審議完成前送達。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 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 、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送本府核辦: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 同意書。但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所檢具之同意書 ,其同意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比例,應符合市地重劃 有關規定。 四、套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