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1~10 | 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福利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1~10 Q1、在司法院體系的某法院服務因為約聘僱人員,因每年都會有政府機關來文(函)要求協助選務工作,因市政府機關要發文給所屬的服務機關敘獎勵,但是詢問單位表示體制不同無法給予記獎勵,只能列入該年度的考績參考,.每次公務單位來文要求協助選務工作或業務協助,要給我們約聘雇人員敘獎勵都只是來文也無法記獎勵(嘉獎),請問要記獎勵是否一定要體系一樣的公務部門才可以登入敘獎勵嗎?還是約聘僱人員不能敘獎勵呢? A1、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1~10
Q1 、在司法院體系的某法院服務因為約聘僱人員,因每年都會有政府機關來文(函)要求協助選務工作,因市政府機關要發文給所屬的服務機關敘獎勵,但是詢問單位表示體制不同無法給予記獎勵,只能列入該年度的考績參考,.每次公務單位來文要求協助選務工作或業務協助,要給我們約聘雇人員敘獎勵都只是來文也無法記獎勵(嘉獎),請問要記獎勵是否一定要體系一樣的公務部門才可以登入敘獎勵嗎?還是約聘僱人員不能敘獎勵呢?
A1 、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6 條、第 9 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契約內容為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唯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二、復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2 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係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又平時考核之獎勵可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則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在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三、綜上,約僱人員之獎勵得不以敘「嘉獎、記功、記大功」方式為之。
Q2 、如果當職務代理人從 2 月開始,中間有一個月離職到別單位擔任臨時人員,一個月後回來,那年終及年資跟國民旅遊卡的福利還有嗎?
A2 、年終奬金支領規定,發給對象係十二月仍在職人員,年度內各段年資是可以併計的,並按月數比例核給,至於國民旅遊卡,因係重新再任約僱人員,現行規定必須於次年一月起,始能按比例核給。
Q3 、於 99 年 7 月 19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3 月 14 日離職且在 100 年 9 月 30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離職生效日為 100 年 10 月 27 日 因考上高考將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至分發單位報到 請問這樣子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