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福利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順利推展本府業務,特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第 二 條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協助本府相關業務之各項臨時性工作者,並不包括下列人員: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二、公法上救助關係性質之人員。三、工友、技工、駕駛。第 三 條凡受僱於本府之臨時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範。第 四 條臨時人員...
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順利推展本府業務,特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協助本府相關業務之各項臨時性工作者,並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公法上救助關係性質之人員。
三、工友、技工、駕駛。
第 三 條
凡受僱於本府之臨時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範。
第 四 條
臨時人員之工作內容、僱用期間、酬金等相關事項,由本府於勞動契約內明確約定,以資雙方信守。
第 五 條
本府勞雇雙方均應秉持職業道德,職場倫理及誠信原則,誠懇相待。
第 六 條
本府有妥善照顧臨時人員之義務及要求臨時人員切實提供勞務之權利,臨時人員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善盡應盡的義務,始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第 二 章 進用與解僱原則第 七 條
本府新進用之臨時人員,經用人單位審核或甄試合格後,應於接到通知後,按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並繳驗下列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履歷表及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一張。(最近半年內半身脫帽正面二吋照片一張)
四、本府指定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第 八 條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臨時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離職之十日前列冊通報本府勞工處及中彰投就業服務中心,並發給服務證明書;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