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 | 美國 公路 標示
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英語:ManualonUniformTrafficControlDevices,簡稱MUTCD)是由美國運輸部轄下的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所發出的文件,用以規範交通標誌、道路標記及交通燈號的設計、安裝及使用,指定了在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上使用的形狀、顏色、字體等的標準。在美國,所有交通管理裝置必須大致合符此守則的規定。美國各州份及地區政府、以至私人建設公司等都遵從此守則,以確保他們符合國家標準。雖然有部份州份的管理當局發展出他們獨有的一套標準,制定出他們獨自的一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但他們具體上仍然符...
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英語:Manual 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簡稱MUTCD)是由美國運輸部轄下的聯邦公路管理局(FHWA)所發出的文件,用以規範交通標誌、道路標記及交通燈號的設計、安裝及使用,指定了在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上使用的形狀、顏色、字體等的標準。在美國,所有交通管理裝置必須大致合符此守則的規定。美國各州份及地區政府、以至私人建設公司等都遵從此守則,以確保他們符合國家標準。雖然有部份州份的管理當局發展出他們獨有的一套標準,制定出他們獨自的一套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但他們具體上仍然符合這套聯邦性的守則。[1]
美國的全國統一交通管理裝置委員會(NCUTCD)不時會向聯邦公路管理局提出對此守則作出修訂及更改。
採用MUTCD守則2003年版本的州份早在20世紀初,早期的鄉郊公路,大多數由私營的車會所維護及管理。這些車會透過會員繳交會員費,又或開拓州際公路等藉此增加收益。但在這些由各個車會所建設的公路上,卻豎立著各自設計的標誌。而且這些標誌的豎立,是著重於推廣公路多於促進駕駛者的安全及提示方向等。再者,這些車會之間的競爭及爭端等,往往促使了多套標誌準則的衍生,有說競爭最激烈時多達11套準則之多,令駕駛者花多眼亂、無所適從。[1]
直至1920年代,政府才開始對解決眾多種類的標誌著手行動。當時,來自印第安納州、明尼蘇達州及威斯康辛州的團體對當時現有的交通標誌做了一個調查,冀望可以發展出一套標準。他們將調查結果上報到位於密西西比谷的公路局聯會,該會採用了報告中建議的標誌形狀。這些建議包括了為人熟悉的圓形平交道標誌及八角形停車標誌。
1927年,美國國家公路及運輸當局協會(AASHTO)出版了一份《製作、展示及豎立美國道路標記及標誌標準的守則及細則》,用以規範鄉郊公路上各式各樣的交通管理裝置。這份文件亦促使了後期《街道交通標誌、訊號及標記守則》的出現,用以規管市區的交通標準。正當這兩套守則各自對鄉郊及市區定立了相應的準則,但始終要維繫兩套守則的使用則比較困難。故此,美國國家公路及運輸當局協會於1932年開始與當時的國家街道及公路安全會議(NCSHS)攜手,共同開發出一套統一的標準,亦即《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2]
《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