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和您想的不一樣! | 凶宅定義 意外
【文/住展雜誌】大家都聽過凶宅,也說得出來凶宅是什麼,但您眼中的凶不是凶!您想的凶宅,跟官員、法官想的凶宅,不僅看法極可能完全不同,就連對凶宅買賣的印象,所知也可能有限……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凶宅,就只是這麼一回事。但實際上,凶宅從認定、買賣、糾紛,乃至於法院判決,背後牽扯著許多複雜的因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而官員、民眾、法院、仲介等不同身份人士,對於凶宅見解卻不盡相同,正是凶宅爭議層出不窮的根源。凶宅定義不可思議目前國...
【文 / 住展雜誌】
大家都聽過凶宅,也說得出來凶宅是什麼,但您眼中的凶不是凶!您想的凶宅,跟官員、法官想的凶宅,不僅看法極可能完全不同,就連對凶宅買賣的印象,所知也可能有限……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凶宅,就只是這麼一回事。
但實際上,凶宅從認定、買賣、糾紛,乃至於法院判決,背後牽扯著許多複雜的因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而官員、民眾、法院、仲介等不同身份人士,對於凶宅見解卻不盡相同,正是凶宅爭議層出不窮的根源。
凶宅定義不可思議
目前國內定義所謂的「凶宅」,是依據民國九十七年間、內政部所發布的一個函釋,將凶宅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雖然內政部為凶宅作出定義,但函釋本身就存在重大紕漏,作出定義反而衍生出更多問題。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但問題來了,假如某一間房子在甲持有期間發生凶殺案,而甲後來將房子賣給乙,乙持有五年內未發生凶殺案,並將房子賣給丙;依函釋認定,乙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不算凶宅,不必向丙負擔保責任。
台北市郭姓女子將一間持有九年的房子賣給李姓女子,爾後李女發現十五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判決郭女需賠李女二百多萬元。但郭女提起上訴,並聲稱自己買房時並不知情。經高等法院調查,證明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算凶宅,改判郭女免賠。
這種認定方式,顯然與「正常人」對凶宅的認知不同;一般來說,民間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足以稱作凶宅,判斷依據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沒有時間限制,但內政部判斷凶宅依據,卻是「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意即只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子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