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看過來 | 租屋合約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發生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然而租屋糾紛多肇因於租賃雙方對權利義務的不瞭解與忽視,為保障租屋消費者之權益,並期降低糾紛發生之機率,內政部於105年6月23日公告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6年1月1日生效。其後內政部為健全租屋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發展租屋服務產業,於106年12月27日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於去年(107年)6月27日上路施行;同年6月26日亦公布實施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一般租賃契約),至此...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發生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然而租屋糾紛多肇因於租賃雙方對權利義務的不瞭解與忽視,為保障租屋消費者之權益,並期降低糾紛發生之機率,內政部於105年6月23日公告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6年1月1日生效。其後內政部為健全租屋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發展租屋服務產業,於106年12月27日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於去年(107年)6月27日上路施行;同年6月26日亦公布實施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一般租賃契約),至此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無論是否具備消費關係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之規範,以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住宅包租契約及住宅轉租契約上路 委託管理有保障
為維護房東委託租賃住宅包租業(簡稱包租業)管理房屋之權益及房客承租包租業轉租房屋的權益,並明確包租業之義務責任,內政部於108年2月23日再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約)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約),並將於108年6月1日起實施,讓租賃權益保障再提升。
權利義務訂分明 有效降低住宅租賃糾紛
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如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爭議,內政部於近年所訂定之房租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一般租賃契約、包租約及轉租約,明訂下表所示租賃雙方共同之權利義務:
簽訂租約務必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政局提醒無論是房東將房屋委託予包租業者管理簽訂包租契約,房客向房東或包租業者承租房屋簽訂租約,於簽約前務必至地政局網站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或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相關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若發現合約與規定不一致情形,如未符合應約定內容者,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如未符合應記載規定者,依據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要求房東或包租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