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台南都發局副局長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科: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非 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土地資源管理等事項。 二、都市規劃科: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科: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非 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土地資源管理等事項。 二、都市規劃科: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擬(修)訂及都市防災規劃等事項。 三、地景規劃工程科:城鄉風貌改造之規劃設計及工程、 市區環境地貌規畫、策略型社區參與、公共空間改造 政策及工程等事項。 四、綜合企劃及審議科:都會環境之研究,都市發展政策 與策略規劃,相關開發建設計畫之研究、協調,都市 計畫規劃、都市計畫審議、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管理科:都市計畫測量工程規劃及執行,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證明核發、查處,都市計 畫地理資訊系統建置、維護及都市計畫行政管理等事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