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的交通警察回覆真是太棒了 | 警署交字第1000194138號函
d59005發表於2018-10-2800:27[1] 解釋精闢,因為之前這路口這樣停是成案,這次警察說法不成案最近我們社區有車停消防栓5公尺內,仁武分局...第111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d59005 發表於 2018-10-28 00:27[1] 解釋精闢,因為之前這路口這樣停是成案,這次警察說法不成案最近我們社區有車停消防栓5公尺內,仁武分局 ...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另在網路找到這個說明 禁止停車紅實線標線繪製 消防栓為中心左右延伸2.5 公尺 但這裡只是說明紅線繪製,與 處罰條例第 56 條及道安規則第 111 條根本不抵觸 交警中文不好,腦袋更加....111條近十年都沒改過,何時改了!!!!平行時空另一個世界嗎?????????????????????????????????????
在第四頁有寫到交通部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2]
另外這有說明到底從哪開始算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5386[3]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消防栓兩側禁止停車範圍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7年12月24日消署救字第0970061095號函轉台 端97年12月19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消防車出入口 5公尺 內禁止臨時停車(含禁止停車),同條第5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消防栓前禁止停車;上述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之範圍 ,參照內政部警政署65年 2月16日警署交字第 249號函所述計算 方式,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 5公尺為認定範圍。 (交通部98.01.14. 交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