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 | 勞 基 法 休息時間 2019
越來越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上下班塞車,或讓員工能方便照顧家庭等因素,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但有公司讓員工上午工作3小時、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卻被勞檢認定連續工作5小時未休息半小時遭裁罰!為了避免員工長時間連續勞動,勞基法§35[1]有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至少休息30分鐘,但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能例外調配休息時間」。勞動部也曾表示,一般文書性質的辦公室工作,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算違法!以下用3個重點讓老闆了解實施彈性上下班須注意的法令規定: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
越來越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上下班塞車,或讓員工能方便照顧家庭等因素,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但有公司讓員工上午工作3小時、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卻被勞檢認定連續工作5小時未休息半小時遭裁罰!為了避免員工長時間連續勞動,勞基法§35[1]有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至少休息30分鐘,但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能例外調配休息時間」。勞動部也曾表示,一般文書性質的辦公室工作,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算違法!
以下用3個重點讓老闆了解實施彈性上下班須注意的法令規定: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但是,公司如果把下午的休息時間挪到中午,形成先休息30分鐘、再工作5小時,或是將30分鐘拆解成3次10分鐘休息,這兩種作法皆是違背法令意旨的,因為勞動部曾函釋「休息時間是讓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給予休息以恢復體力,如果先休息再工作,則和法規的意義不符(註2)」。
有些公司發現減少工作時間反而能提升工作效率,也未影響公司營收,和員工約定每天上班7小時(正常工時為8小時),甚至工作做完就可打卡下班,這些工時規定雖然優於勞基法,但提醒老闆們,即使每天工時縮減了,中間還是要給予足夠的休息時間才不至於違法。
休息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內(註3),因此可不支薪。少部分公司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打卡、不支薪並無問題,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員工實際仍在工作或準備待命,依法會認定是工作時間,老闆是需要支付這段時間薪水的。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可罰2-100萬元,建議公司若要實施彈性上下班,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訂休息時間,或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清楚,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揭示。如果連續上班時間會超過4小時,中間可以約定下午茶休息時間,讓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就可避免掉連續上班5小時的情形了(註4)。(我想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