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仲介簽了專任約,可以改一般約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 | 專任約解約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規定,基本上是可以的,因為雙方是委任關係,解約可以參照民法549條,舉重以明輕,如果今天法律規範都可以解除契約了,那專任約改一般約,只要合約上沒有特殊約定,是可以跟仲介要求的。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而會有爭議的部分是今天如果仲介已經找到買方,而另一方這時候某些因素想解約(覺得賣太低)。這時候就會想看合約有無其他漏...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規定,基本上是可以的,因為雙方是委任關係,解約可以參照民法549條,舉重以明輕,如果今天法律規範都可以解除契約了,那專任約改一般約,只要合約上沒有特殊約定,是可以跟仲介要求的。
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而會有爭議的部分是今天如果仲介已經找到買方,而另一方這時候某些因素想解約(覺得賣太低)。
這時候就會想看合約有無其他漏洞或是法律上的抗辯,但大部分判決都是被駁回的,只是在違約金酌減的部分會因為締約完成與否而有很大差異
如下面的判決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8fdc2948d2dc3399489c?t=1695391212[1]
屋主有兩個抗辯如下
(二)系爭契約第6條之約定,是否有違背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而無效?或得依民法第74條規定予以撤銷?
.經查: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約定:「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委託人以委託銷售總價6%計算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1)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房地產標的物出售、出租或經由第3人介紹或其他類似之銷售行為者」,有系爭契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頁),考其約定目的,在於維護受託人不因委託人利用受託人之行為,或自行尋覓之機會,以致標的物並非經由受託人仲介完成銷售或出租時,受託人需自行吸收先前從事受託銷售或出租事務而付出之勞力、時間與金錢,而蒙受經濟上之不利益。就上開約定內容而言,現行法律並未設有任何禁止規範,且依內政部92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11條,亦有類似之規定,有內政部95年10月26日函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2頁),足認上開約定,並無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又因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純屬私人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