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區 | 十八區分界
十八區,意指十八個香港[1]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2]區議會非政權性區域劃分圖早於香港[3]開埠初期,香港[4]地域已有相當的行政分區。1963年,港[5]英政府為港[6]九市區劃為四十多個法定分區,成為香港[7]市區日後的基本行政分區。1980年代,香港[8]政府亦為新界[9]制定清晰的法定分區界線。而立法會、市政局及區議會在不同時代則有各自的選區,劃分方法各有不同。香港[10]政府各部門亦會依據各自訂立的內部分區而分工。目錄1歷史1.1英治初期[12]1.2日佔時期[13]1.3英治後期[14][11]2分區[15]3註釋及參考資料[16]歷史[]英治初期[]此...
十八區,意指十八個香港[1]行政區。
早於香港[3]開埠初期,香港[4]地域已有相當的行政分區。1963年,港[5]英政府為港[6]九市區劃為四十多個法定分區,成為香港[7]市區日後的基本行政分區。1980年代,香港[8]政府亦為新界[9]制定清晰的法定分區界線。而立法會、市政局及區議會在不同時代則有各自的選區,劃分方法各有不同。香港[10]政府各部門亦會依據各自訂立的內部分區而分工。
目錄
1 歷史 1.1 英治初期[12] 1.2 日佔時期[13] 1.3 英治後期[14] [11] 2 分區[15] 3 註釋及參考資料[16] 歷史[] 英治初期[]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理民府[17]。1850年代,當時香港[18]總督寶寧(Bowling)執政時所劃定的四環九約[19],可視作香港[20]最早的行政區劃。四環九約[21]範圍覆蓋維多利亞城[22],包括西自堅尼地城、東至銅鑼灣[23]的香港島[24]北岸地區。而當時亦有一定人口的筲箕灣、赤柱及香港仔[25]則不包括在這個制度內。而英國得到九龍半島[26]後,先將九龍[27]交由軍部管理,未有即時為九龍[28]分區。
1898年以後,新界[29]納入港英殖民地版圖,由理民府[30]負責統治,1910年新界[31]分為北約及南約,其中北約理民府管理大埔[32](包括沙田[33])、粉沙打(上水[34]、粉嶺[35]、沙頭角和打鼓嶺,即北區[36]前身)、西貢、元朗[37]和青山(即屯門[38]前身)等地;而南約理民府則管理新九龍[39]、荃灣[40](包括葵涌、青衣[41]和馬灣)和離島[42]部分。據資料顯示,1937年從新界劃出為市區的新九龍[43],則由東至西分為九龍城[44]、九龍塘[45]、深水埗[46]及荔枝角四區,但舊九龍[47]則未有行政劃分的資料。
日佔時期[]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區役所[48]。香港[49]日佔時期行政區劃由日本香港[50]占領地政府的民治部於1942年3月建立,並且將香港島[51]分成12區,九龍[52](連同新九龍[53])分成9區,新界[54]分成7區,每區設立一個區役所[55]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