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新制 | 人力派遣法規
10/29/2019勞動基準法於2019年5月及6月關於勞動派遣制度歷經二次重大修正,增訂3個條文,修訂3個條文,共計6個條文。謹說明勞動派遣新法重點如下: 一、勞動派遣相關名詞定義(第2條第6款至第10款)為將勞動派遣制度入法,新法對於勞動派遣所涉及三方當事人及二項法律關係之相關名詞有明確法律用語及定義。「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
10/29/2019勞動基準法於2019年5月及6月關於勞動派遣制度歷經二次重大修正,增訂3個條文,修訂3個條文,共計6個條文。謹說明勞動派遣新法重點如下:
一、勞動派遣相關名詞定義(第2條第6款至第10款)
為將勞動派遣制度入法,新法對於勞動派遣所涉及三方當事人及二項法律關係之相關名詞有明確法律用語及定義。「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二、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署定期契約(第9條第1項)
勞政主管機關曾於2009年發佈函釋及「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說明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又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派遣事業單位工作之權益;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法將前述規定明訂於法律位階,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署定期契約,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公佈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另外,當派遣事業單位沒有勞動派遣訂單需求人力過剩時,只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並需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及支付資遣費。
三、要派單位不得將員工轉掛派遣事業單位(第17條之1)
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新法增訂禁止規定。實務常見之「人員轉掛服務」,指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要派單位有招募、選定、指定或其他特定人選之行為。新法自108年6月21日生效,要派單位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