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開發用途(含農舍) @ 盧志揚不動產耕讀筆記 | 農地用途
一、查詢或購買農地應先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証明以利確定所屬類別,依土地所在分區可分為 (一)都市土地之農業區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中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三)實施都市計畫外地區之田地目土地 1.一~八等則:除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使用 2.九~二十六等則:除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外,一律不准建築 二、農地之開發用途 (一)變更農地用途使用 1.都市土地農地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視地理情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由於位處...
一、查詢或購買農地應先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証明以利確定所屬類別,依土地所在分區可分為
(一)都市土地之農業區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中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三)實施都市計畫外地區之田地目土地
1.一~八等則:除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使用
2.九~二十六等則:除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外,一律不准建築
二、農地之開發用途
(一)變更農地用途使用
1.都市土地農地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視地理情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由於位處都市計畫範圍內,此類農地多數位於都市郊區或外圍,因都市發展擴充需求,進行變更開發的可能性較高,通常於市場買賣行情較佳,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使用。
2.非都市土地農地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變更使用
(二)依農地用途使用
1.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1)資格限制
a.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符合基本農民年齡、設籍等資格。
b.農地取得必須滿二年。
C.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d.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e.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
f.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g.該宗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興建農舍。
(2)建築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