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條款 | 國立 傳統藝術中心 統 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會員服務條款 一、會員認知及服務條款1.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以下簡稱本團),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完成本團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國光劇團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於國光劇團網站上,本團將不會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會員服務條款
一、會員認知及服務條款
1.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以下簡稱本團),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會員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完成本團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國光劇團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於國光劇團網站上,本團將不會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會員及本團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示等,以電子文件、書面作為表示方式。
2.若會員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於會員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註冊為會員、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推定會員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二、個人資料法定應告知事項
為了確保會員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於交易過程中將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1.蒐集之目的:
蒐集之目的在於進行行銷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網路購票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及與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O四O、O九O、一四八、一五七)。本團將藉由加入會員之過程或進行交易之過程來蒐集個人資料。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團於網站內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1) C001辨識個人者: 如會員之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2)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等。
(3) C011個人描述:例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會員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或本團停止提供服務後六個月為止。
(2)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使用於台澎金馬地區。
(3) 利用對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