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旅行法》看上去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另有玄機 | 美國國會台灣旅行法
川普(DonaldTrump)在3月16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H.R.535-TaiwanTravelAct[1]),中國媒體憤怒回擊。該事件為中美台關係帶來新一輪變數,也在為因貿易戰與朝核問題原本已經不安的東亞局勢加上一個新的不穩定因素。首先應搞清楚《台灣旅行法》的法律地位。其實,《台灣旅行法》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美國國會立法,從級別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2]:法案(Bill)、聯合決議(JointResolution)、同時決議(ConcurrentResolution)和簡單決議(SimpleResolution)。只有前兩者需要總統簽名,成為真正有效的法律。《台灣旅行法》用來...
川普(Donald Trump)在3月16日簽署了《台灣旅行法》(H.R.535 - Taiwan Travel Act[1]),中國媒體憤怒回擊。該事件為中美台關係帶來新一輪變數,也在為因貿易戰與朝核問題原本已經不安的東亞局勢加上一個新的不穩定因素。
首先應搞清楚《台灣旅行法》的法律地位。其實,《台灣旅行法》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美國國會立法,從級別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2]:法案(Bill)、聯合決議(Joint Resolution)、同時決議(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簡單決議(Simple Resolution)。只有前兩者需要總統簽名,成為真正有效的法律。《台灣旅行法》用來「法案」(bill)的稱謂,看上去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另有玄機。
►川普發現習近平缺乏誠信,利用《台旅法》作出猛烈反擊[3]
整個法案只有三個條款(sections)。第一條款是「短標題」(short title),規定法案短名稱是《台灣旅行法》。第二條是「發現」(findings),即論述法案的背景。常規法案從第三條開始是正式條款,進入實質内容。但《台灣旅行法》只有第三條,而且是「國會意見」(sense of congress)和「政策宣言」(statement of policy)。
「國會意見」是一種國會中常見但比較另類的立法形式,其作用不是真正立法,而是表明國會的態度[4]。它可以用立法階梯中最低檔次的「簡單決議」的形式進行,這樣無需總統簽名,也自然不列入法律中。但它也可以用「高檔」一些的「聯合決議」甚至「法案」的形式立法,但在條文中加上「國會意見條款」(sense of Provisions)。這個條款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也不具備可執行性。因此,雖然整個法案要總統簽名,但這部分的條款仍然不視為可執行的法律的一部分。
更有甚者,如果整個法案的主要部分都是「國會意見條款」,如同這個《台灣旅行法》一樣,那麽這個法案雖然形式上仍然是法案,但不需要總統簽名,更沒有法律效力,亦不被視為真正的法律。這就是為何它不需要川普簽名,就能「自動生效」之故。
進一步,從内容上分析,法案在表達了「國會認為」:「政府應該鼓勵美台之間各級官員的互訪」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