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旅行法 | 美國國會台灣旅行法
「TaiwanTravelAct」的各地常用譯名中國大陸與台灣交往法臺灣台灣旅行法港澳台灣旅行法馬新台灣旅行法[1]《台灣旅行法》(英語:TaiwanTravelAct),是一部美國法律,法案分別由美國眾議院及美國參議院於2016年9月提出、2017年1月及5月重新提出,在獲得參眾兩院通過後並由總統川普於2018年3月16日簽署生效[2],旨在促進臺灣與美國間的高層級交流。此法是續《臺灣關係法》後,另一部現行與臺灣相關的美國國內法。《台灣旅行法》(H.R.6047)最早於2016年9月15日由美國聯邦眾議員史蒂夫·夏波、布萊德·薛曼及泰德·波伊提出,法案內容促進...
「Taiwan Travel Act」的各地常用譯名中國大陸與台灣交往法 臺灣台灣旅行法 港澳台灣旅行法 馬新台灣旅行法[1]《台灣旅行法》(英語:Taiwan Travel Act),是一部美國法律,法案分別由美國眾議院及美國參議院於2016年9月提出、2017年1月及5月重新提出,在獲得參眾兩院通過後並由總統川普於2018年3月16日簽署生效[2],旨在促進臺灣與美國間的高層級交流。此法是續《臺灣關係法》後,另一部現行與臺灣相關的美國國內法。
《台灣旅行法》(H.R.6047)最早於2016年9月15日由美國聯邦眾議員史蒂夫·夏波、布萊德·薛曼及泰德·波伊提出,法案內容促進美國政府與台灣政府間所有層級互訪;夏波指出,美國政府應以《台灣旅行法》促進台美所有層級的直接對話,確保雙方關係穩定[3][4]。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此一法案表達感謝與歡迎,並強調《台灣旅行法》為美國國會議員的自發性提案,呼籲美國進一步提升雙邊交流以深化雙方關係[5]。
在眾議院提案後,聯邦參議員吉姆·殷荷菲及馬可·魯比歐也於9月27日提出參議院版本法案(S.3397),魯比歐指出美國與台灣之間長期缺乏有效溝通,阻礙雙邊關係發展,透過《台灣旅行法》將促進美國與台灣之間所有層級的互訪。[6][7]
然而兩項法案最終都未能在第114屆美國國會通過。2017年1月13日,在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過境訪問舊金山期間,聯邦眾議員史蒂夫·夏波、布萊德·薛曼、泰德·波伊及外交委員會主席艾德·羅艾斯重新提出法案(H.R.535)[8][9][10][11],而聯邦參議員謝羅德·布朗、勞勃·梅南德茲、柯瑞·賈德納、蓋瑞·皮特斯、吉姆·殷荷菲及馬可·魯比歐也於5月4日跟進眾議院重新提出參議院版本法案(S.1051)[12][13][14]。
2017年6月15日、10月12日、2018年1月9日,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外交委員會、院會陸續通過《台灣旅行法》草案(H.R.535)[15][16][17][18][19]。2018年2月7日及2月28日,美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院會先後通過該草案[20][21]。通過的草案由美國國會於當地時間3月5日送交白宮待由美國總統唐納·川普簽署,若川普在不包括星期日的十天內並未簽署也未動用否決權,此法案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