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管委會成立前管理費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乙輯。本輯「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係以93年12月彙編之「公寓大廈管理Q&A」為文本,依據94年至96年間民眾向內政部營建署函詢重覆性最多及管理組織普遍性面對的問題增修訂,編輯內容依問題性質增修分類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2]】、【管理費及公共基金[3]】、【區域規範[4]】、【使用管...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 Q & A 修訂」乙輯。本輯「公寓大廈管理 Q & A 修訂」係以93年12月彙編之「公寓大廈管理 Q & A 」為文本,依據94年至96年間民眾向內政部營建署函詢重覆性最多及管理組織普遍性面對的問題增修訂,編輯內容依問題性質增修分類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2]】、【管理費及公共基金[3]】、【區域規範[4]】、【使用管理[5]】、【住戶權利[6]】、【違規處理[7]】、【管理服務人[8]】、【管理組織報備[9]】及【法規適用[10]】等10個單元以利檢索,收錄問題共計200題,俾供查閱參考。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受託單位: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報告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Q1.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是否適用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書面請求召集會議額數之計算?
答: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係針對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限制,其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無關,且後者並無委託代理請求之規定,實質上亦無此必要。
Q2. 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訂定規約時,因為當時規約尚未訂定故無除外之情形得予適用,但對於規約之變更時,規約如有降低出席門檻之規定時,是否會造成規約之不穩定性,有無解決之道。
答: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另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故任何情況下,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