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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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 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 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i.imgur.com/H8YKUrg.jpg)
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
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
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同一宗基地部
分使用執照間未有共用部分,就該部分使用執照範圍所成立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
(五)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
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
體不可分割地區,就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
織。
三、報備事項:
(一)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備。
(二)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
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