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 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https://i.imgur.com/axBPWDg.jpg)
內政部85.11.22台內營字第8582014號令訂定內政部94.1.11台內營字第0940081090號令修正內政部94.10.7台內營字第0940085913號令修正內政部104.6.15台內營字第104080759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為「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並修正全文,自104.7.1生效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適用範圍:(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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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同一宗基地部分使用執照間未有共用部分,就該部分使用執照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五)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地區,就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報備事項:
(一)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四)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地區,所為前三款之報備事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