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為建地的基本條件 | 農地變更甲建
一.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二.農地的地形凹入週圍建地內,凹入缺口未超過20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三.雖然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仍有可變更為建地的適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四.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須經專案核准。如變更為幼稚園、安養院、遊憩用...
一.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二.農地的地形凹入週圍建地內,凹入缺口未超過20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三.雖然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仍有可變更為建地的適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
四.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須經專案核准。如變更為幼稚園、安養院、遊憩用地、寺廟用地、丁種工業用地、納骨塔等。
地目變更注意事項:[1]
一、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地政事務所[2]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稅捐機關:
1、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人辦理加註書狀。
2、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二、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土地,於建築物完成地面第一層樓頂板或建有地下室之建築物於完成最底層樓頂板時,土地所有人申辦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但以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仍應先申辦土地分割。
三、下列土地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土地所有人就全筆土地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1、劃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者。2、非都市土地編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3]者。
四、編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供農舍使用時,得地目變更為「建」,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