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 | 戒嚴宵禁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有些國家整合在緊急狀態和一級備戰之內。戒嚴的存在價值[編輯]國家作為人類文明的產物,孕育了豐碩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但是與其他任何客觀事物一樣,它也時刻面臨著源於自然和人群的種種危險,洪水、地震、火災、罷工、反抗、騷動、叛亂、入侵、戰爭……儘管處於危險狀況之下,社會秩序極度混亂,但憲法和法律卻不能因此而廢置不用,作為現代國家賴以運行之基礎的憲政必須得到嚴格地維護。...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有些國家整合在緊急狀態和一級備戰之內。
戒嚴的存在價值[編輯]國家作為人類文明的產物,孕育了豐碩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但是與其他任何客觀事物一樣,它也時刻面臨著源於自然和人群的種種危險,洪水、地震、火災、罷工、反抗、騷動、叛亂、入侵、戰爭……儘管處於危險狀況之下,社會秩序極度混亂,但憲法和法律卻不能因此而廢置不用,作為現代國家賴以運行之基礎的憲政必須得到嚴格地維護。為了確保在危急狀況下更大程度地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使社會秩序所受的損害降到最低,許多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處置緊急情況的措施,戒嚴就是其一。
在專制制度之下,獨裁者以國家的名義恣意行使其絕對無限制的統治權,戒嚴也是專制統治者應對緊急事態的一種政治措施,自然無須由立法加以規範和限制。戒嚴法是立憲政治的產物,在立憲政治之下,國家的統治權力和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嚴格保障。即使在社會動盪時期,國家採取了戒嚴措施,意圖適當改變權力和權利的分配模式,也應當恪守憲法和戒嚴法。所以當代國家,多將戒嚴事項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在憲法中。法國(1815年和1848年憲法)、波蘭(1921年憲法)、日本(大日本帝國憲法)、巴西(1946年憲法)、巴拿馬(1946年憲法)、泰國(1949年憲法)、韓國(1948年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等,都是明示的規定。也有些國家是暗示的隱含,或者是將戒嚴規定在緊急命令權之內,比如德國(《威瑪憲法》)、法國(1958年憲法)、俄羅斯;或者是視戒嚴為戰爭權的必要屬性,如美國。戒嚴意味著社會秩序的重新調整和主體利益的重新分配,戒嚴法可以稱作是國家緊急時期的「小憲法」,它幾乎波及社會生活的所有內容,但各國憲法中的戒嚴條款僅是原則規定,所以許多國家在憲法戒嚴條款的授權之下,進一步制定了戒嚴法實施軍事管制。在日本整合為國家緊急權。
戒嚴令是指一個國家進入了戰亂危機,而這個危機有可能會影響國家及人民的存亡時,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發布的軍事管制命令。實行時會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發布「戒嚴令」執行後由國會追認,或者權力下放至國會,讓國會通過,再由國家元首宣布全國或某區域戒嚴。
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