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證與僅就簽名認證之區別 | 公證簽名
一般認證與僅就簽名認證(一)一般認證1.經過公證人認證之私文書,可證明:(1)私文書上之簽名人確實親自出現在公證人面前。(2)簽名人身分被證實無誤。(3)簽名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簽名於私文書上或承認該私文書上之簽名為其簽名。(4)在具結案件中具結人承認其有具結之意思。2.辦理認證之公證人應有能力且被要求依法提供私文書內相關法律諮詢。3.辦理認證之公證人依法有保存文書之職責,故依法必須保存被認證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另應編製認證書登記簿,民間之公證人並應制作認證書及其附綴私文書之副本予所屬地方法院以供監督審查。4.公...
一般認證與僅就簽名認證
(一)一般認證
1.經過公證人認證之私文書,可證明:
(1)私文書上之簽名人確實親自出現在公證人面前。
(2)簽名人身分被證實無誤。
(3)簽名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簽名於私文書上或承認該私文書上之簽名為其簽名。
(4)在具結案件中具結人承認其有具結之意思。
2.辦理認證之公證人應有能力且被要求依法提供私文書內相關法律諮詢。
3.辦理認證之公證人依法有保存文書之職責,故依法必須保存被認證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另應編製認證書登記簿,民間之公證人並應制作認證書及其附綴私文書之副本予所屬地方法院以供監督審查。
4.公證人依法應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5.公證人任命通常是長期性的,多為終身職。
6.公證人辦理認證事件時,有相當於民事訴訟法上法官迴避之規定,有利害關係或親屬關係者不得執行認證之職務(我國公證法第10條)。
(二)僅就簽名認證
所謂的僅就簽名認證以美國多數州實行之公證法制為代表,則有以下特色:
1.經過美國notary public認證之私文書,僅證明:
(1)私文書上之簽名人確實親自出現在notary public面前。
(2)簽名人身分被證實無誤。
(3)簽名人親自在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於私文書上 (宣誓證書jurat certificate)或承認該私文書上之簽名為其簽名 (承認證書acknowledgement certificate)。
(4)在宣誓案件中宣誓者承認其有宣誓之意思。
2.notary public無能力或不被允許提供法律服務。
3.notary public依法須於完成工作後在其工作日誌上記載工作要旨。
4.notary public要為虛偽認證負責,但無強制加入職業責任保險,要繳交者稱為身分保證金(surety bond),與職業責任保險有別。
5.notary public屬於定期性質,依各州法律規定而有不同任期,一旦任期許可時效過期須重新申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