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撰寫方式@ oif3693861py | 罰單申訴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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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為沒有注意燈況又分心祝液前方的突發狀況而闖紅燈 並被警察攔下並開立紅單, 但整體狀況被開立紅單是稍為有點無法接受所以希望進行申訴想請教此申訴書的撰寫方式 , 尤須了解 逕行舉發"逕行舉發車主姓名"處及"當場舉發駕駛人"有何差異?另外在附件下的此致後 我應該填寫何單位?是開立罰單之分局或是罰單上之監理站? 希望可以提供解答 謝謝
首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於當場舉發及逕行舉發二種態樣,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交付程序,依舉發方式不同而異其處理程序,警察依法當場舉發駕駛人,即依被告發駕駛人掣發違規通知書受處分人,不受違規法條之限制。
但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製單舉發處罰之;且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一般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任務之警員,遇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情形時,係先行記錄其車號、顏色及違規時間、地點、情形等事項,嗣與電腦檔案中之車號及顏色核對一致無訛後,確認並無誤記車牌號碼之情形,同時於通知單駕駛人姓名欄內之逕行舉發文句下方,記載舉發車輛之顏色或廠牌,嗣再填寫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逕行舉發。
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人員簽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