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分居多久可訴請離婚? | 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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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立即按讚 加入「[2]律師真心話」※※※[3][4]
經常有人問我們~律師:「聽說分居3年就可以離婚了,要怎麼申請?」
律師:「到底要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都已經不住一起了,早沒感情了,會判離婚了吧?」
不少人都會有這樣的誤解,以為分居越久,就能聲請離婚,或是法院應該就會判準離婚了吧,但「分居」,並不在法律規定的訴請離婚的要件中喔
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要件[5]
那該怎麼做,本篇一起來認識!
訴請離婚的要件中,分居勉強可用的有
1052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的「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1052條第2項規定的「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依據現行法院實務上的做法
「分居」的時間長短,並非唯一的判斷依據,法院會著重的點在於「造成分居」的原因為何?--要提出具體的事證去證明「難以維持婚姻」
e.g .「對方長期未分攤家用」、「對方生活習慣已達常人難以忍受」、「對方在婚姻關係中仍與其他異性曖昧」等等
所以分居的時間長短,它只能算是一個附帶的參考要素,有長有短,是依據個案狀況判斷,並沒有一個時間上的標準,有分居期間短,成功訴請離婚;卻也有分居很久,訴請離婚失敗的個案,因此並沒有一定。
(當然分居的時間太短也確實較難說服法官,婚姻難以維持)
另外,若分居很久,但還不到法院會判准離婚的程度,分居夫妻在法律上有二點權利可主張:
權利一: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10條中,夫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為分別財產制。(若結婚前就已約定分別財產制,則不在此項)
權利二:向法院請求子女監護權單獨擔任或共同擔任
依《民法》第1089之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一及第1055條之二的規定。(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