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 | 主流學校意思
融合教育,亦稱統合教育(英語:IntegratedEducation)。根據香港立法會文件的解釋,融合教育是指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安排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這些普通學校也即是所謂主流/主流化學校的主要構成部份。而根據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融合教育/全納教育(InclusiveEducation)是指增強教育體系職能,從而顧及所有學習者的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的官方文化中使用「融合教育」為中文用詞,而英文用詞則為「IntegratedEducation」。除在特殊情況下,IntegratedEducation及InclusiveEducation皆被翻譯為「融合教育」[1...
融合教育,亦稱統合教育(英語:Integrated Education)。根據香港立法會文件的解釋,融合教育是指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安排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這些普通學校也即是所謂主流/主流化學校的主要構成部份。
而根據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融合教育/全納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指增強教育體系職能,從而顧及所有學習者的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的官方文化中使用「融合教育」為中文用詞,而英文用詞則為「Integrated Education」。除在特殊情況下,Integrated Education及Inclusive Education皆被翻譯為「融合教育」[1]。
SEN的九大類別[編輯]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融合教育制度下殘疾學生的平等學習機會研究報告》指出,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簡稱SEN)可大致分為九大類,融合教育制度下殘疾學生的平等學習機會研究報告︰
地區發展[編輯] 香港[編輯] 融合教育政策簡要[編輯]香港學校教育目標第6項(1997)指出︰「不論學生的能力為何,每間學校都應幫助所有學生,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盡量發展學業上及學業以外的潛質」[2]。
香港1994年正式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撮要︰教育──兒童有權接受教育,締造國有責任提供免費和強制的小學教育。而學校執行紀律方式應尊重和反映兒童的人格尊嚴。同時締約國應促進國際之間合作以保障此權益。另第23條撮要︰殘障兒童──殘障兒童有權獲得特別照顧,以及接受為幫助他們自立並享有積極和充實的生活而設計的教育和訓練[3]。
香港政府於1995年發表《康復政策及服務白皮書》中,重申香港的融合教育政策[4]。
教育局2000年的教育改革方案強調,會照顧有學習障礙的學生的需要,透過特別輔導及幫助。讓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有發展所長的機會[5]。
平等機會委員會亦於2001年制定《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為私營和公立教育機構訂立指引,致力避免和消除對殘疾人士的歧視,以達到人人平等。指引包括設立無障礙學習環境、制定合適收生程序、調適課程內容、教學方法、評估、輔導,以確保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個別需要能被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