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報—參與案例018:離家出走,還可請求離婚? | 離家出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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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32號判決 【事實】 黃小姐與陳先生結婚以來,居住於陳先生老家與陳先生父母同住,兩人婚後生有一女。婚後不久,陳先生竟不珍惜夫妻間婚姻之可貴,婚後動輒對黃小姐辱罵,在小孩出生後,還是不斷動手毆打、大呼小叫、甚至拳腳相向!變本加厲,使得黃小姐無法忍受並離家出走,搬到哥哥家住。但是陳先生不但不想挽回婚姻,仍然打電話羞辱黃小姐及其家人。黃小姐覺得此婚姻無法繼續下去,因此委請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並期待能保有小孩之探視權。 【理由】 地方法院判決離婚及賦予探視權之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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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32號判決
【事實】
黃小姐與陳先生結婚以來,居住於陳先生老家與陳先生父母同住,兩人婚後生有一女。婚後不久,陳先生竟不珍惜夫妻間婚姻之可貴,婚後動輒對黃小姐辱罵,在小孩出生後,還是不斷動手毆打、大呼小叫、甚至拳腳相向!變本加厲,使得黃小姐無法忍受並離家出走,搬到哥哥家住。但是陳先生不但不想挽回婚姻,仍然打電話羞辱黃小姐及其家人。黃小姐覺得此婚姻無法繼續下去,因此委請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並期待能保有小孩之探視權。
【理由】
地方法院判決離婚及賦予探視權之主要理由乃:「
1、婚後到離家前這段時間,黃小姐主張受到陳先生肢體傷害、語言暴力、惡言羞辱、精神恐嚇。法院認為黃小姐雖提出證人即黃小姐哥哥及黃小姐所寄發給友人之電子郵件為證。不過由於黃小姐之哥哥並未親眼見聞該等事實之發生,僅係根據黃小姐私下轉述而為證述,是否可採,自堪質疑。而且電子郵件也只能證明黃小姐有告訴友人這些事,但亦無法證明確有上述事實。
2、 離家後回到哥哥家住這段時間,陳先生承認自己常打電話給陳小姐,不過陳小姐都不接,他都會改打電話給黃小姐的哥哥。黃小姐並提出陳先生撥打電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在該次電話中,陳先生對黃小姐的哥哥說「…你就不要出門,你妹也不要出門。…」「…你被我拖出來斷手斷腳你就知道…」「我的女人…在你家幹什麼?」「…她妹就是ΧΧ…」「…只要來看我女兒,我就會找你們算帳。」…。法院因此認定陳先生在黃小姐離家後,確有對黃小姐有言語暴力行為。並認為陳先生行為損及黃小姐之名譽,使得黃小姐精神上蒙受極大傷害,衡諸社會一般觀念及客觀情事,陳先生上開行為顯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且具有可歸責事由。
3、 黃小姐離家後,有一天回到陳先生想看小孩,剛好陳先生回家,兩人發生爭執,陳先生出手打黃小姐。黃小姐逃出後,黃小姐的哥哥帶她去驗傷。法院即依據黃小姐哥哥的證詞及驗斷證明書,認定陳先生有對黃小姐為肢體暴力的行為。並認為出手毆打黃小姐成傷,其顯然無視於黃小姐之尊嚴及人身安全,而對黃小姐之身、心造成莫大傷害致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