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海運單 | non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中文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1])不可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SeaWaybill)什麼是不可轉讓海運單 不可轉讓海運單是由船長或船公司[2]或其代理人[3]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已接管[4]或已裝船)並保證[5]將貨物運至目的地[6]交付給指定收貨人[7]的一種憑證。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海運提單[8]同樣也是船方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證明。但它不是貨物所有權[9]的憑證,收貨人提貨時無需出示海運單[10],承運人[11]僅憑收貨人提交的證明其為海運單上指定收貨人的憑條交付貨物。所以,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1])不可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什麼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是由船長或船公司[2]或其代理人[3]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已接管[4]或已裝船)並保證[5]將貨物運至目的地[6]交付給指定收貨人[7]的一種憑證。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海運提單[8]同樣也是船方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證明。但它不是貨物所有權[9]的憑證,收貨人提貨時無需出示海運單[10],承運人[11]僅憑收貨人提交的證明其為海運單上指定收貨人的憑條交付貨物。所以,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有利於進口商[12]及時提貨、簡化手續、節省費用,並有助於減少欺詐現象。它是近十幾年來歐洲、斯堪的那維亞半島、北美和某些遠東、中東地區開始通行的一種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據。由於EDI[13]在國際貿易[14]中的廣泛運用,更適合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1990年6月在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了《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該規則明確了適用範圍,並對運輸合同[15]、收貨人、支配權[16]等許多術語作了定義。此外,在國際商會[17]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8](《UCP 500》)中,對銀行[19]接受[20]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基本條件也作了具體規定。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21]的區別(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22];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23]。作為物權憑證[24],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25]。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麵條款[26]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27]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28]>、<海牙/維斯比規則[29]>、<漢堡規則[30]>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