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 海牙法庭英文
位於海牙[1]的國際刑事法院大樓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常縮寫[2]作:ICC或ICCt;法語:CourPénale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3]海牙[4],工作語言為英語[5]和法語[6]。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7]、危害人類罪[8]、戰爭罪[9]、侵略罪[10]的個人進行起訴[11]和審判[12]。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3]》,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14],此項罪名之首要司...
位於海牙[1]的國際刑事法院大樓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2]作: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3]海牙[4],工作語言為英語[5]和法語[6]。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7]、危害人類罪[8]、戰爭罪[9]、侵略罪[10]的個人進行起訴[11]和審判[12]。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3]》,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14],此項罪名之首要司法管轄機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5]。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並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1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7]、俄羅斯[18]和美國[19],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20]批准前取消簽署。
歷史 背景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號決議中說:「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為此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第一條將滅絕種族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第六條則規定,凡被訴犯滅絕種族罪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在該決議中,大會還請國際法委員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研究宜否及可否設立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審判被控犯滅絕種族罪的人……」。[2]在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國際法委員會擬制了兩份規約草案,但是鑑於當時冷戰的局面致使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成為不可能的夢想,這兩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閣。[3][21][22][23]